2016-12-01 09:32:55 云南省民族學會38827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5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系列決策部署,強化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屬地監(jiān)管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體系,科學評議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切實提高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65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對象為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會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管責任的情況。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能力建設、制度建設、經費保障等責任落實情況。
(三)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制、機制運行情況。
(四)食品安全監(jiān)管年度計劃制定落實、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六)食品安全監(jiān)管專項經費預算執(zhí)行和使用績效情況。
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xiàn),并根據(jù)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程序組織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采取自查自評和實地檢查相結合、年中督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年中督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于每年7月底前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年中督查,對各州、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抽查企業(yè),明察暗訪。
(二)年終考核
1.自查自評。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按照本辦法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報送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單位對自評報告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實地檢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于次年1月底前,會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j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州、市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實地檢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可采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抽查企業(yè)、明察暗訪等方式。
對于實地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考核組應當及時進行意見反饋,并提出整改要求。
3.綜合評議。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查自評、實地檢查以及年中督查情況等進行匯總,可參考第三方機構作出的有關評價,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于次年2月底前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己私Y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第八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釆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另設加分項10分??己私Y果分為A、B、C三個等級,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分別按照得分高低確定等級。得分排在前6名的州、市人民政府為A級,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后的州、市人民政府為B級。得分排在前8名的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為A級,得分排在第9名及以后的成員單位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fā)生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涉及多環(huán)節(jié)的區(qū)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xù)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結果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fā)現(xiàn)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單位,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單位,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約談該單位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同志約談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該單位及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并認真整改落實。
第十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必須真實、客觀,嚴禁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行為。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具體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