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2015-11-04云南省民族學會29171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告
第 5 號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21日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5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5月18日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大支持職工購建房力度,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銀行,用住房公積金向符合條件的繳存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四條 貸款須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
第五條 貸款辦理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中的有關各方。
委托人: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辦貸款業(yè)務的銀行。
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
抵押人: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保證人: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證明材料
第八條 貸款對象是指在曲靖市范圍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或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借款人。
第九條 貸款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申請貸款前6個月內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或抵扣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記錄。
(五)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六)提供委托人認可的擔保。
第十條 貸款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必備材料。
1.《曲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
2.夫妻雙方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工資收入證明、信用報告,本人持有的受托銀行儲蓄卡或存折。
(二)購建住房證明材料。
1. 3年內的房屋產權證或登記備案在2年內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或2年內的自建住房規(guī)劃許可證(村鎮(zhèn)房屋建設準建證)。
2. 房屋價值證明材料。
3.父母或子女購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和婚姻證明、與本人的關系證明材料。
(三)其他材料。
1.抵押物為第三人的,需提供抵押人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抵押物產權證。
2.自然人保證擔保貸款的,需提供保證人及其配偶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個人信用報告。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金額。
(一)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上限70萬元;一方繳存的,貸款額度上限35萬元。
(二)不超過實際購房款的一定比例。
(三)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
(四)不超過借款人(含配偶)借款年限內家庭收入的50%。
(五)不超過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可貸期限內所繳存住房公積金總和的4倍。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在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內,最長不超過30年,最短不少于1年。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
(一)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三)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規(guī)定。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貸款程序。
(一)借款申請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權的機構提交申請。
(二)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權的機構對借款申請人及其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權的機構批準貸款申請后,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或辦理其他抵押手續(xù),并向受托銀行簽發(fā)委托貸款通知書。
(四)受托銀行依據委托貸款通知書將貸款轉入借款人賬戶,若經受托銀行審查發(fā)現(xiàn)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受托銀行有權拒絕辦理。
第五章 個人信用審查和抵押物評估
第十五條 個人信用審查。借款人須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權的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報告。
第十六條 抵押物評估。抵押物應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貸款可以采取保證、抵押等擔保方式。借款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具體擔保方式。
第十八條 保證。
(一)機構保證。機構保證人應具有法人資格并提供符合保證的法定條件。
(二)自然人保證。保證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信用良好,可以為多人。
3.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且保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計5萬元以上(含5萬元)。
(三)保證人承擔全額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保證期間不得更換保證人。
第十九條 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抵押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抵押財產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三)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
(四)借款人以其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的,應當以該房屋價值全額作貸款抵押。
(五)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六)貸款結清前,抵押物無損毀的不得更換抵押物;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
(七)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抵押權終止。
第七章 貸款償還與回收
第二十條 借款人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償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息方式。在利率不調整的情況下,每月償還同等數(shù)額的貸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二)等額本金方式。每月償還均等的貸款本金,利息逐月遞減。
(三)利隨本清方式。貸款期限為1年的,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額度償還貸款本息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對逾期部分計收罰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在貸款1年后方可辦理提前還款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貸款回收。原則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回收貸款,先扣劃利息,后扣劃本金。
第八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
第二十五條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用途、擔保方式、還款方式、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等事項,擔保條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單獨制定擔保合同。
第二十六條 借款合同簽訂后,各方應當認真履行,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借款合同變更和解除應當依法進行。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終止,擔保權利義務隨之終止,擔保當事人應當辦理解除抵押和權利憑證返還手續(xù)。
第九章 貸款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貸款資產包括發(fā)放的貸款及形成的擔保債權、擔保物權。
第二十九條 貸款資產管理的內容。
(一)正常貸款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
(二)逾期貸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權利憑證的保管。
(四)擔保債權、物權的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資產管理應當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夠隨時提供資產狀況及相關信息,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管理。
第十章 貸款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貸款檔案是指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中形成的各類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條 貸款檔案的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云南省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檔案資料移交、保管、使用須嚴格按照委托人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受托機構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改變貸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拒絕委托人、受托人對貸款使用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五)擔保人擔保能力下降或擔保財產毀損、價值減少時,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
(六)違反本辦法或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或數(shù)種處置措施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責任。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按國家規(guī)定或約定計收罰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四)提前處置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償貸款本息。
(七)沒收虛假材料、追回貸款本息、記錄誠信檔案、將情況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申請人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八)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jiān)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應及時行使抵押權。
第三十七條 行使抵押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實施,原2009年1月1日出臺的《曲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