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解讀
2016-09-19371
索 引 號
00001854-5/2019-00673
主題分類
權威解讀
信息來源
民政部門戶網(wǎng)站
發(fā)布日期
2016-09-19
《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解讀
一、《通知》制定的依據(jù)是什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組織黨建工作。中央領導明確要求,要在社會組織中開展黨建工作,達到黨組織全覆蓋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并要求在社會組織登記、年檢和評估等管理工作中,同步開展黨建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黨建意見》),規(guī)定“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具備組建條件的,登記和審批機關應督促推動其同步建立黨組織”,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在督促黨建工作的任務。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改革意見》),將堅持黨的領導作為社會組織發(fā)展的基本原則,進一步要求“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檢查、評估以及日常監(jiān)管等工作,督促推動社會組織及時成立黨組織和開展黨的工作”。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經(jīng)商中組部同意,民政部研究制定了《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督促地方登記管理機關推動社會組織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落實黨建責任。
二、新成立社會組織,應當如何提交黨建工作材料?
新成立社會組織,在原有申請材料的基礎上,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支持黨建工作承諾書》。社會組織完成登記審批后,申領證書前,還需要提交《新建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表》。增加上述材料,是認真貫徹中央領導指示精神、扎實落實《黨建意見》和《改革意見》的具體體現(xiàn)?!锻ㄖ芬?guī)定,《支持黨建工作承諾書》、《新建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表》均應由該組織擬任主要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簽字,作為形式要件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三、社會組織成立之后,黨建材料應當如何移交?移交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在各級黨建機構的指導下開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任務是督促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及時成立黨組織并開展黨的工作。為此,《通知》規(guī)定,在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nèi),登記管理機關將《支持黨建工作承諾書》和《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復印件分別移交相關部門,由其指導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脫鉤后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移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移交業(yè)務主管單位;民政部門作為業(yè)務主管部門的社會組織,根據(jù)業(yè)務范圍交本單位的相關業(yè)務部門。通過移交,實現(xiàn)登記管理機關與黨建機構的信息共享和責任對接。
四、過渡時期申請成立的社會組織,應當如何落實同步建立黨組織的要求?
對于正在辦理登記審批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發(fā)起人補交《支持黨建工作承諾書》。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該社會組織登記后、社會組織申領證書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
五、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評估等工作中如何落實黨建工作?
由于目前年檢、評估制度正在改革,關于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三個條例正在修訂中,為此,《通知》主要針對新成立社會組織同步建立黨組織提出要求。同時,《通知》明確提出,各地要結合“年檢”改“年報”的改革實踐,積極探索在檢查、評估等日常管理中落實黨建工作的先進經(jīng)驗,為下一步條例修訂后,進一步制定在檢查、評估中貫徹落實黨建工作的具體措施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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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載來源: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id=115300&m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