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6-11-23云南省民族學會43534
《云南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已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17日
云南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5〕59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發(fā)〔2015〕84號)精神,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fā)現(xiàn)非法集資線索,強化正面激勵,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據(jù)《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lián)席會議關于印發(f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lián)函〔2016〕6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內非法集資線索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受理”和“受理、評定與獎勵相統(tǒng)一”的原則進行。
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打非辦)負責全省范圍內非法集資舉報受理獎勵,按季度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全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督促指導各州、市人民政府參照本細則制定本地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以下簡稱屬地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非法集資舉報并辦理獎勵,按季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打非辦報告本地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四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均有權向省打非辦和各州、市屬地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第二章 舉報方式
第五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涉嫌非法集資線索:
(一)撥打省打非辦和各州、市屬地部門對外公布的非法集資舉報電話。
(二)向省打非辦和各州、市屬地部門對外公布的電子郵箱發(fā)送非法集資舉報信件。
(三)向省打非辦和各州、市屬地部門對外公布的地址郵寄書面舉報材料。
(四)到各州、市屬地部門來訪舉報。
(五)各州、市屬地部門可根據(jù)情況適時組織開發(fā)手機應用舉報軟件和微信公眾號,不斷開辟新的舉報途徑向社會公布。
各州、市人民政府設立并對外公布的非法集資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郵寄地址等聯(lián)系方式,應報省打非辦備案。
第六條 舉報人無論通過哪種途徑舉報非法集資線索,都應當同時提交舉報材料。舉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能夠證明被舉報人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有關證據(jù),包括書面證據(jù)、電子證據(jù)及其他形式證據(jù)等。
(二)舉報情況說明,包括被舉報人的名稱或姓名、違法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三)舉報人對舉報事項、內容和證據(jù)的真實性承諾。
(四)舉報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與聯(lián)系方式等。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舉報人實名舉報非法集資線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依照本細則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lián)系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jù),信息真實、明確、具體。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各級、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jīng)查證屬實且經(jīng)認定對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有積極作用。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非法集資線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舉報的。
(二)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
(三)舉報內容經(jīng)查證后未被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四)舉報人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違法違規(guī)行為證據(jù)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舉報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六)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七)舉報人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并受到獎勵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 實施舉報獎勵堅持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2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舉報事項查處有幫助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二)2個以上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lián)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對于跨州、市的非法集資行為,2個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qū)舉報,且分別對該地區(qū)處置工作提供線索的,有關州、市應當分別予以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在不同地區(qū)或不同部門舉報同一事實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地區(qū)或部門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及標準
第十條 對于舉報人提供的有關線索,省打非辦要及時移交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以下標準對采用線索進行等級評定:
(一)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和直接證據(jù)或經(jīng)查證涉案金額超過1億元,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發(fā)揮重大作用、貢獻特別突出的舉報線索為一級線索。
(二)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和部分證據(jù)或經(jīng)查證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發(fā)揮較大作用的舉報線索為二級線索。
(三)提供部分有價值的線索和信息或經(jīng)查證涉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發(fā)揮一定作用的舉報線索為三級線索。
第十一條 被采用的非法集資舉報線索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一級線索獎勵人民幣3萬元,二級線索獎勵人民幣2萬元,三級線索獎勵人民幣1萬元。
非法集資舉報線索認定辦法由省打非辦和省公安廳提出。省打非辦對于采用線索的等級認定和獎勵原則上按季度進行,由省打非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獎勵建議報請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同意后,由省打非辦通知舉報人辦理領取獎勵手續(xù)。特別重要的線索可隨時組織認定和實施獎勵。
各州、市對采用線索的等級認定和獎勵的程序與標準,由各州、市規(guī)定。但獎勵標準不得低于本細則確定的標準,每年組織評定獎勵不得少于3次。
第十二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因舉報事項處置屬涉密內容,省打非辦和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均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咨詢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舉報人如未接到通知,即為舉報線索未獲采用。
第五章 監(jiān)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為舉報人保密原則。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保密和保護人身安全等工作。省打非辦和各州、市屬地部門應明確專人受理舉報,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保密舉報人的有關信息。未經(jīng)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聯(lián)系方式及舉報材料對外公開或泄漏。
第十四條 省打非辦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線索核查、協(xié)調、處理、督辦、移送、統(tǒng)計和報告等制度,嚴格依法依規(guī)和按照制度辦事,堅持杜絕各個環(huán)節(jié)上的不作為、懶作為和亂作為。
第十五條 省打非辦和州、市屬地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fā)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批和發(fā)放工作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舉報內容應當真實。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謊報線索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舉報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依據(jù)本細則制定本地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并于2016年12月15日前報省打非辦備案,全省備案情況由省打非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各州、市屬地部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打非辦報送上季度本地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安排落實。
第二十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shù)。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打非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