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3 09:31:59 云南省民族商會13528
國務院關于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暫時調整
有關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文件規(guī)定的
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00〕25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11號)、《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批復》(國函〔1995〕10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35號)等11部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文件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附后)。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文件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國 務 院
2016年4月19日